close

  羊城抗癌食物晚報訊 記者尹安學報道:“疫苗不良事件報告周期太長。”16日,針對近期出現的疫苗事件,來自深圳的廣東省人大代表、省律協副會長張麗傑說,新疫苗一年一報太長,她建議,拓寬疫苗不良反應病例報告的渠道,並明確疫苗不良反應損害補償的適用條件、補償範圍。
  安全監控薄弱
  去年發生幾起嬰幼兒死亡事件,疫苗安全備受社會關註。張麗傑調查發現,對藥品的監管,國家層面的法律均已有七年以上的歷史,“對於醫葯產品的規制來講,這些法律已經有點‘老’,關於疫苗的監管,則規定得更少”。疫苗產品監管的立法體抗癌食物排行系沒有形成,造成法律設計上的缺位,對疫苗產品的許可、上市後產品的安全監控體制,都存在一定薄弱環節。
  張麗傑說,對於疫苗產品許可制度來講,我國目前的藥品評審更多的是以書面審即“審材料”為主,但這樣無法確保材料上的信息真實準確。上市後藥品產品的監管體系系統家具也相對薄弱,很多藥品上市後,監管的技術、人力、物力不足,造成許多疫苗產品的不良作用在臨床上長期存在,只有到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後才會發現。
  一季報告一次
  新藥安全性問題往往在上市後的最初幾年最容易被監測到,美國等發達國家要求註冊三年內的疫苗品種每個季度彙總報告一次,以後每年報告一次債務整合。張麗傑建議,廣東應當修訂相關法規,縮短新疫苗上市最初幾年的企業彙總報告周期,比如一季度報告一次,以便於及時評價其安全性。
  目前我國的疫苗不良事件監測工作,主要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系統和藥品不良反應檢測系統中分別展開。因受主管部門、專業背景、工作習慣等方西裝外套面差異的影響,兩個監測系統之間既有交叉也有不同,監測數據沒有實現有效地共享。
  張麗傑建議,應該依托疾病預防控制系統現有的監測系統,在廣東建立獨立於藥品不良反應檢測系統的疫苗不良事件監測系統。獨立的檢測系統能夠實現資源合理配置,也將減輕報告人的負擔,促進報告質量的提高。
  此外,國內疫苗不良事件檢測體系的責任報告主體,是生產企業、經營企業、醫療衛生機構等,隨著公眾對健康意識的提高,監測系統應該直接接受個人報告,開拓不良反應報告渠道。
  規定如何補償
  廣東現行法規缺乏對藥品、疫苗不良反應損害補償制度的規定。張麗傑建議,對不良反應損害補償作出相關立法,並對其適用條件、補償範圍等進行統一規制。比如,只有因正當使用合法藥品產生不良反應,導致嚴重疾病、殘疾或者死亡的,才給予救濟和補償。補償範圍方面,應當限於醫葯費、殘障生活補助金、撫養費、喪葬費等財產性損害。對於非財產性損害,應當視經濟社會發展情況,適時將其納入補償範圍。
  尹安學  (原標題:報告周期太長不利安全監控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kc40tsueb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